借口质量拒付工程款 建设方败诉
固始县一农村医疗室卖力人与他人签订条约扶植医疗室,在房屋建好后以各种来由迟延拒尽付款,被告上法庭。4月19日,固始县法院讯断被告高某在讯断见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了债拖欠原告闫某的工程款25571.66元。
法院查明,原告闫某系修建工程师,住固始县胡族展镇街道。被告高某系个别大夫。
按照信阳市当局关于在全市修建统一模式的村医疗室的要乞降胡族展镇的实际环境,胡族展全镇28个村医疗室按一样尺度修建,由不合的修建商与各村医疗人员签订和谈,由镇当局监督修建。2009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修建王塘坊村医疗室的和谈,商定工程造价140000元。在修建过程中,因工程变动增加费用15571.66元。工程建好后,原告于2009年9月20日将新建房交付给被告。
因被告未足额付款,原告禁止被告装修,被告同意三天后付钱,原告才同意其装修利用。
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时,被告以修建质量有问题为由,拒尽付出欠款。经相干部门多次调剂,两边仍未能达成同等定见。诉讼中,被告高某提出修建质量有问题,法庭两次奉告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或供应有证据证明,被告未申请鉴定,也未供应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觉得,合法有用的条约签订以后,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严酷实行条约商定的任务。背反条约,应负相应的法律义务。本案中,在原告禁止被告装修利用医疗室时,被告许诺三天后付款,厥后原告请求其兑现时,被告则以工程有质量问题而拒付。案件审理阶段,法庭两次奉告被告可以对工程质量问题申请有关部门鉴定或提交证据证明,而被告在划定的时候内,既没有申请鉴定,也没供应证据证明。被告答允担举证不克不及的义务。两边债权债务干系建立并明白,被告答允担了债债务的夷易近事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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