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给个人不能差额缴税
克日,某修建企业承接了一项工程,工程价款500万元,该企业将此中的安装部门分包给小我施工,工程结算50万元,并出具了本地税务构造代开的发票及完税凭据。近期,该工程悉数完工结算,并按条约划定一次性获得500万元工程款。但该企业申报业务税时,遵循扣除分包款后的450万元差额举行了业务税申报。税务构造经由过程考核相干承包条约及代开辟票环境,指出别的分包款项在计算业务税时不得按差额征税。也就是说差额征税,分包工具不合,合用前提有异。
按照《业务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划定,纳税人将修建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获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付出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业务额。这里的“其他单位”其实不包含小我(人体工商户和其他小我)是以该修建企业将修建工程分包给小我,其付出的分包款项不克不及扣除。
按照《业务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划定,纳税人将修建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获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付出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业务额。这里的“其他单位”其实不包含小我(人体工商户和其他小我)是以该修建企业将修建工程分包给小我,其付出的分包款项不克不及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