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首级头目取工程款后拒发人为被判刑
日前,西安市长安区人夷易近法院审结陕西省首例拒不付出劳动酬报的刑事案件,包工头周辉鲜、周辉佳别离被一审讯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2年,并各惩罚金2万元。
领取40万元工程款后 仍不给农夷易近工发人为
周辉鲜、周辉佳于2010年7月起合股承包陕西中长修建有限公司承建的修建工程,2011年10月,周辉鲜在领取40万元工程款后,不予付出农夷易近工人为,与周辉佳同谋用于了偿周辉佳小我债务,后二人窜匿。二人窜匿后导致大年夜量农夷易近工没法领到人为,侵害了农夷易近工的劳动酬报权益,造成了特别非常卑劣的社会影响。长安区劳动监察大年夜队在接到触及农夷易近工的投诉后,查询拜访核实两被告共拖欠农夷易近工人为58.8145万元,并责令中长公司和劳务方限日付出农夷易近工人为,但两被告手构造机,窜匿,拒不出头具名办理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划定,拒不付出劳动酬报罪,是指以转移财产、窜匿等方式回避付出劳动者的劳动酬报或有才能付出而不付出劳动者的劳动酬报,数额较大年夜,经当局有关部门责令付出仍不付出的行动。
备案窥伺 一包工头在浙江被抓获
2011年11月,长安区警方对此备案窥伺。12月2日,周辉鲜在四川南江县向公安构造自动投案,2012年2月10日,周辉佳在浙江省吴江市被公安构造抓获,2012年7月6日,两被告因涉嫌拒不付出劳动酬报罪被长安区查察院提起公诉。
长安区人夷易近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人周辉鲜、周辉佳以窜匿方式回避付出劳动者的劳动酬报,数额较大年夜,且经当局有关部门责令付出仍不付出,其行动已构成拒不付出劳动酬报罪,遂作出上述讯断。据悉,这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行后,我省法院审理讯断的首起拒不付出劳动酬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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